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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河津:夫妻离婚多年 丈夫赌债法院却判前妻还

时间:2019/6/5 16:13:55 点击:

 政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每一名政法工作者的肩膀上都扛着整个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望与向往。政法工作者若若稍有疏忽便易造成冤假错案,冤假错案会给案件中的当事人带来严重伤害,引发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强烈质疑和严重担忧,动摇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法治的信念。
  近日,媒体多次接到山西运城当事人吴鹏举报:“河津市人民法院法官马海潮与不法商人相勾结,对虚假恶意诉讼案件作出了不公正裁判。”
  据当事人提供的举报材料中显示:2012年11月,当事人吴鹏向贺浩杰借款430万元,后吴鹏帮助贺浩杰还近500万元,两人在这起民间借贷事件上,有债务相互冲抵的关系。但在2015年时,贺浩杰的堂哥贺飞翻出了三年前吴鹏向贺浩杰借款的凭证,将吴鹏告上了法庭,法院于2016年公开开庭。并作出将吴鹏离婚多年的前妻的房产拍卖还债的判决。吴鹏认为河津市人民法院对这桩案件的受理、审理过程不符合常规,判决更是有失公允。
  案件疑点重重
  举报人吴鹏说:“2015年12月9日,恶意虚假诉讼人贺飞以一张无出借人的500万借据(上贺浩杰批注内容为后期伪造添加),和票号为20783356(180万)、22693578(50万)、20175105(200万)的三张承兑汇票向河津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我偿还其500万元借款和利息(在未约定利息情况下,贺飞按月利率4%主张,法院判决按月利率2%计息)。
  我提出该借款系我向贺浩杰所借,与贺飞不认识,并提供河津全盈小额贷款公司和贺浩杰分别于2013年4月7日和2015年5月9日,以同三张承兑汇票,在河津市人民法院起诉主张为是向其借款,后小贷公司撤回其中230万起诉,贺浩杰按未交诉讼费撤诉处理的裁定。”
  根据吴鹏陈述,在这一民间借贷关系中,始终是他与贺浩杰之间的经济往来,与贺飞并不认识,根本没有任何经济往来。而贺飞后来却自称为财产归属者并以此名义向吴鹏索要500万的“欠款”,贺飞这种行为根本就是恶意敲诈。
  记者调查发现,吴鹏于2012年11月向贺浩杰借款的实情是由于其在澳门赌博输钱,用于还赌债。吴鹏向记者说:“贺浩杰因赌博欠别人500万,我已经替他偿还,贺浩杰自己也承认我给他还账500万,我有证据证明我还了这个钱。我俩债务可以互相冲抵。”
  河津市人民法院却判决吴鹏和他的前妻来偿还贺飞480万元及利息。
  吴鹏说:“这是贺浩杰与贺飞等人合谋,通过虚假诉讼,以逃避500万借款应对冲。”
  审理程序不合常理
  “我与吴鹏2010年结婚,因婚后吴鹏不管家事,常年沉迷赌博、吸毒,全家深受其害,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我于2013年和吴鹏办理了离婚手续。”马女士面对记者无奈地说。
  但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离婚以后卷入了吴鹏与贺飞民间借贷一事。
  她告诉记者:“由于吴鹏赌博借款,我被无辜牵连成被告,河津法院将吴鹏赌博借款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要求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将我婚前购买的个人财产,进行多次低价评估拍卖。”(有材料为证)
  记者调查了解到:吴鹏与马女士于2010年6月11日结婚,2013年8月20日离婚,为了证实马女士是否在离婚后仍有连带责任担负吴鹏的债务,记者询问了相关律师,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复:离婚以后,丈夫欠赌债,前妻被牵连进民间借贷纠纷是不合理的,也没有责任共同偿还债务。
  河津市人民法院(2 019)晋0882执恢2号之一裁定执行书,拍卖马女士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辛庄一街26号院2号楼2单元第8层901号房屋。
  “河津市人民法院在5月30日,公开拍卖我的房子。2019年4月29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发布了拍卖竞买公告,但迄今为止我从未收到法院发送的关于该房屋的任何书面评估报告,对评估进展和结果丝毫不知情,也无法对评估报告提出任何异议权利。
  我和孩子们在家里住的好好的,小区门卫师傅通知我说法院带着人要到我家里看房,搞的我们很担心害怕,差点报警。”当事人马女士面对记者愤怒的说。面对这样的裁决,她提起了执行异议申请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等规定。河津市人民法院在未履行将评估报告书面通知当事人的情况下,直接进入房屋司法拍卖程序,严重剥夺了当事人对评估报告知情并提出异议的权利,法院的违法执行,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评估拍卖行为违法,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立即停止对该房屋拍卖行为。
  谁还正义归途
  吴鹏及他的前妻因与被上诉人贺飞、原审被告贺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河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不公判决不服,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中院对此再审理由不予支持。在终审判决中认为关于本案借款、本金、利息、原审被告贺浩杰是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及是否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原判已论述清楚。中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了河津市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2043号民事判决。裁定依然遵照原本的一审判决。使得当事人吴鹏再次被推向了深渊。
  “河津市人民法院马海潮作为单位执法人员,在一审中不仅没有调查清楚我与贺浩杰互抵债务这一实际情况,更忽略了我们这种借贷纠纷是发生在我早离婚多年的事实真相,不仅对我的经济造成损失,也对我与家人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如果这次司法不还我公正,我将告状到底。”吴鹏说。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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